组织章程

IBC组织章程

2019年5月30日版本(第二十二届年度大会)

 第1条 组织名称

1. 1. 本组织以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ngress (IBC) e. V.名称运作。

1.2. 官方简称IBC。

第2条 注册办事处和财年

2.1.     Местонахождение МДК — г. Берлин, Германия

2.2. IBC的财年为日历年。

第3条 组织相关信息

 3.1. The 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ngress (IBC) e.V.(以下简称IBC)是非政府国际组织,由企业及企业和组织协会所组成。

3.2. IBC具有法人资格,受德国法律管辖。

3.3. IBC的工作语言为德语、英语和俄语。

3.4. IBC信笺抬头和表格均用工作语言印有其名称。IBC有其会徽;依照相关适用法律规定向主管部门注册申请。

3.5. IBC根据法律和本组织章程规定开展相关活动。

3.6. IBC各成员应(受本组织章程规定的特殊权利约束)恪守法治、开放、自治、自愿、平等、互相尊重与信任的原则。

3.7. IBC成员不承担本组织的义务。

第4条 组织目标

 4.1. IBC的目标如下:

4.1.1. 参与推动(包括但不限于)欧洲安全合作组织成员国(OSCE国家)之间的政府及国际经济合作;

4.1.2. 在国际上促进(包括但不限于)欧洲安全合作组织成员国的经济发展;

4.1.3. 促进政商开展持续对话。

4.2. IBC通过以下方式实现组织章程中规定的目标:

4.2.1. 就商业问题和当前经济相关话题,组织举办会议、座谈会和研讨会;

4.2.2. 提出务实解决方案,促进企业间的国际合作;

4.2.3. 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国际组织提交解决方案供其参考;

4.2.4. 促进信息有效交流,建立IBC内外联系;

4.2.5. 同官方、商业、其他机构以及国际与国家级组织建立联络机制;

4.2.6. 促进企业与国际组织间的合作;

4.2.7. 推动面向雇主和雇员的高级职业培训;

4.2.8. 组织召开信息发布会,发布相关信息。

4.3. IBC目的不在于商业运营,IBC无任何商业运营与营利意图。

4.4. IBC资金仅能用于组织章程中规定的目的,不面向IBC成员发放任何款项。

4.5. 任何人不得从与IBC宗旨不符的报销款项或不合理的高额报酬中获益。

 第5条 会员资格

. 所有企业(不论其注册办事处在何地,也不论其所处地理位置或实际活动领域)以及代表企业利益的协会和组织,均可成为IBC会员。

会员资格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赞助会员。会员根据第5.4.1和5.4.2条规定支付相关类别的入会费和会费,根据第9.6条规定享有年度大会决议的投票权。此外,所有会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只有非营利组织和上一个财年营业额少于5000万美元的企业是普通会员。对于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营业额”一词替换为“利息、股息、费用和佣金产生的总收入、证券交易和投资证券的净收益、外币交易的净收益以及扣除增值税和其他直接税款后的其他营业收入”。

若期间超过营业额最低限制,则下一个财年自动从普通会员转为高级会员。年营业额超过10亿美元的企业通常为赞助会员。成为高级会员或赞助会员没有限制,即任何愿意支付相应入会费和会费的成员均可成为高级会员或赞助会员。若会员资格升级,则要一次性支付相应会员费用差额。若会员资格降级,则无需支付新的会员费。

5.3. 加入IBC的条件是向执董会提交会员资格书面申请。执董会在六周内就该申请做出决定。

5.4. IBC向成员收取入会费和会费,货币单位为欧元(€)。成员大会可通过决议调整入会费和会费。

5.4.1.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赞助会员的入会费分别为2,000、4,000和16,000欧元。入会费应在申请通过后的一个月内支付。

5.4.2. 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赞助会员的年会费分别是2,000、4,000和16,000欧元。在组织章程修正版(于2015年5月28日年度成员大会通过)录入IBC登记册时,已是普通会员的年会费为800欧元。会费应在每个日历年的一月(截至1月31日)支付。如果成员在年中加入IBC,则应在一个月内全额支付全年会费(不按比例减少)。

5.5. 经执董会同意,符合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10附录A定义的母公司可将其会员资格转让给其子公司,同理,符合其定义的子公司也可将其会员资格转让给母公司,前提是接受会员资格转让的实体本身不是IBC成员。转让会员资格的实体与接受转让的实体对转让时拖欠的会费承担连带责任。

第6条 会员资格终止

6.1. IBC会员资格可随时通过向执董会递交书面通知终止,执董会所有成员均有权收到此通知。

6.2. 经成员大会决议,会员可能因故被IBC除名。

6.3. 被除名的原因主要有:

6.3.1. 严重或多次违反IBC组织章程;

6.3.2. 在收到两次书面提醒后,仍未支付入会费或会费;

6.3.3. 会员资不抵债或负债过重。

6.4. 入会费、会费和自愿捐款将不退还给退出或被IBC除名的成员。

第7条 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7.1. IBC成员主要有如下权利:

7.1.1. 参加成员大会,履行其投票权,并就成员大会议程提议;

7.1.2. 接收关于IBC活动和管理机构的信息,获得IBC公布的所有信息;

7.1.3. 为推动IBC相关活动发展建言献策,向IBC的组织主体进行咨询或做出表态,并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专家组和工作组的相关活动。

7.2. IBC成员的义务主要包括:

7.2.1. 遵循IBC组织章程的规定和原则,尽其所能推动组织章程中目标的实现;

7.2.2. 尽其所能致力于IBC活动的成功举行,促进成员合作;

7.2.3. 按时足额缴纳入会费和会费。

第8条 IBC管理机构

8.1. IBC的管理机构有:

8.1.1. 成员大会;

8.1.2.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8.1.3. 主席委员会;

8.1.4. 执董会。

第9条 成员大会

 9.1. 成员大会主要负责:

9.1.1. 接受执董会的年度报告和年度账目(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

9.1.2. 批准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行动;

9.1.3. 批准主席委员会的行动;

9.1.4. 批准执董会的行动;

9.1.5. 选举IBC理事长、副理事长和主席委员会成员;

9.1.6. 调整会费和入会费;

9.1.7. 就提交至成员大会的申请进行表决、修订组织章程及解散组织;

9.1.8. 除名成员。

9.2. 成员大会可在国内外任何合适的地点举行。选定成员大会召开地点后,执董会须考虑各成员的利益和所在地,务实促进各成员参与大会。

9.3. 成员大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召开,接受年度报告和年度账目,通过决议批准执董会和主席委员会上一年度的行动(普通成员大会)。若出于IBC利益考虑,则必须召开特别成员大会。 此举并不违背BGB(《德国联邦民法典》)第37条。

9.4.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或执董会的任意两名成员召开,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并附具体大会议程。会议通知也可能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与会成员。通知期自邀请函或电子邮件邀请函发出次日起计算;通知期不适用于在该期间加入IBC的成员;可不按照通知期的规定要求尽可能邀请这些成员参会;这些成员有权参与成员大会。若邀请函已邮寄至与会成员最新地址(已由各成员以书面形式提交至IBC)或电子邮箱地址(已由各成员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提交至IBC),则视为已收到邀请。只要受影响的成员放弃投诉或在没有投诉的情况下参与成员大会,未受邀请或邀请函有误均不构成损害。

9.5. 成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也可由副理事长或成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人选主持,尤其是在理事长缺席的情况下。

9.6     При принятии решения Общим собранием каждый рядовой член Объединения имеет один голос, каждый старший член – пять голосов, каждый старший член-спонсор — 20 голосов. Общее собрание правомочно принимать решения, если на нем представлено не менее половины голосов членов МДК.

9.7. 成员大会一般采用简单多数制投票通过决议。修订组织章程或解散组织则需要四分之三的多数票。

9.8. 投票形式由大会主席决定。成员大会通过的决议必须要有会议纪要,并且这些纪要必须由大会主席签字;会议纪要必须使用德语以示对IBC总部所在地和注册管辖法院的尊重。

9.9. IBC成员可通过书面形式委托他人代表。代表人必须出示代理权后,方可在成员大会上行使投票权。除书面委托书外,IBC成员也可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代表委托文件(发件人电子邮箱地址已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告知IBC)至受委托人,并抄送给IBC(电子邮箱地址info@ibc-secretariat.org)。代表人出示委托授权书复印件方可在成员大会上投票。

9.10. 传真传送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

第10条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10.1. IBC由理事长和副理事长领导,通常也担任主席委员会的主席。

10.2.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均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至下一个偶数日历年举行的第一次成员大会结束之时。任期结束后,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继续任职至选举出新任理事长和/或副理事长。成员大会可决定缩短其任期或罢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可随时向执董会递交辞呈;执董会所有成员都有权收到此类通知。

10.3. 理事长和副理事长以荣誉身份行事。

第11条 主席委员会

11.1. 主席委员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其他成员组成。

11.2. 主席委员会成员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必须考虑不同地区、行业和企业规模,确保成员资格均衡分配。任期受第10.2条中第1、3、4句的约束。

11.3. 主席委员会的任务和权利如下:

11.3.1. 任命和罢免执董会成员;

11.3.2. 为执董会建言献策;

11.3.3. 批准执董会递交的下一年度预算;

11.3.4. 制定执董会职权范围,罗列需主席委员会批准的交易与措施;

11.3.5. 建立工作委员会,从主席委员会成员中选举各工作委员会主席;

11.3.6. 为IBC主要活动出谋划策;

11.3.7. 建立联系,推动IBC各项活动;

11.3.8. 就主席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提议。

11.4. 主席委员会在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召开的会议中通过决议。主席委员会应至少每年召开一次。

11.4.1. 主席委员会的会议由理事长主持,也可由副理事长或列席的主席委员会成员提名的其他人主持,尤其是在理事长缺席的情况下。

11.4.2. 如果包括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在内的半数成员出席,则主席委员会满足法定人数要求。决议采用多数有效投票制度。若无成员反对,主席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通过决议。决议必须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并由指定保管会议纪要的主席委员会成员签名。

11.4.3. 主席委员会的决议由理事长或副理事长向成员宣布。

11.5. 主席委员会成员以荣誉身份行事。

第12条 执董会

 12.1. 根据《德国民法典》第26条,执董会由至少三名但不超过七名成员组成。

12.2. 法庭内外,IBC均由执董会的两名成员共同代表。

12.3. 执董会成员由主席委员会选举产生。第10.2条经必要修改后适用于任职期。执董会可选举一名成员担任其主席。除违反组织章程规定或第11.3.4条中主席委员会制定的职责范围,执董会可通过决议分配具体任务给执董会的个别成员。

12.4. 执董会主席由选举产生,执董会由所有执董会成员组成。执董会负责有序管理商业和财务报告,这并不影响执董会的法定集体责任和第12.3条中规定的执董会主席的权利。执董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12.4.1. 准备年度预算;

12.4.2. 准备年度报告和年度账目;

12.4.3. 将上一条所要求的相关文件提交给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包括审计人员或企业(年度账目的审计)提供的审计报告;提交时间应在普通年度大会召开的两个月前;

12.4.4. 将上一条相关的文件提交至成员大会;

12.4.5. подготовка важнейших мероприятий в рамках МДК, в том числе — в необходимых случаях — с учетом решений Общего собрания и Президиума, а также задач, поставленных Президентом и Вице-президентом;

12.4.6. 召开成员大会(这并不影响第9.4条中规定的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权利);

12.4.7. 根据实际情况组建和监管秘书处。

12.5. 执董会在由主席或执董会其他两名成员所召开的会议上对相关决议进行表决。

12.5.1. 至少三名成员出席,方满足执董会的法定人数要求;若执董会成员人数少于等于四人,则两名成员出席即可。表决采用多数有效投票制。在执董会成员无人反对的前提下,执董会可以书面形式通过决议。会议内容必须记录在会议纪要中,并由指定保管该纪要的执董会成员签字。

12.6. 应主席或执董会其他两名成员要求,必须将决议交予成员大会表决。

12.7. 执董会成员以荣誉身份行事;但是考虑到工作量和在财务状况许可的前提下,主席委员会可酌情确定执董会个别成员的报酬;此举与第13.2.5条的规定不冲突。

第13条 秘书处

 13.1. 为处理当前业务和执董会确定的特别任务,执董会可组建秘书处。

13.2. 若组建秘书处,则适用于下列规定:

13.2.1. 秘书处由执董会任命的执行秘书领导。任命必须经过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同意。执行秘书可以是执董会的成员;

13.2.2. 如有必要,可雇用其他人作为秘书处成员;

13.2.3. 秘书处的具体职责应由执董会决定。

13.2.4. 为完成秘书处的职责,执董会可授权执行秘书(除非后者已是执董会成员)和执董会的一名成员共同代表IBC。必须以书面形式详尽记录执董会授权委托执行秘书负责的交易或一系列交易。IBC的特别交易、重要交易或合约期长于一年的协定,不得授权委托秘书处。执行秘书可获得授权,负责个别、明确规定的交易(此类交易不应属于上文前一句所描述的交易)。

13.2.5. 根据相关雇用合同,执行秘书和秘书处的其他成员可获得适当报酬。执董会负责签署相关合同。若合同规定的薪酬(包括实物福利)超过每年75,000美元,合约期限超过三年或在合约期结束后支付薪酬的合同,均必须经过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批准。

13.2.6. 执董会必须监管秘书处的活动。特别是执董会要求秘书处定期出示正规发票,并必须对发票进行检查。

第14条 IBC的解散

14.1. IBC可通过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决议需要满足四分之三多数有效投票。

14.2. IBC解散后清偿债务剩余的资产应用于由成员大会决定的税收优惠目的。只有在得到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关于资产未来使用的决议。